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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无锡市江阴市机关事业单位招聘合同制工作人员C类岗位笔试参考知识半岛体育官方网站登录入口

发布时间:2024-06-24 02:38:02点击量:

  2017年无锡市江阴市机关事业单位招聘合同制工作人员C类岗位笔试参考知识

  来源:江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阅读:5626 次 日期:2017-02-07 10:10:19

  温馨提示:易贤网小编为您整理了“2017年无锡市江阴市机关事业单位招聘合同制工作人员C类岗位笔试参考知识”,方便广大网友查阅!

  答:国家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多渠道扩大就业。

  答:用人单位依法享有自主用人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答:在劳动年龄段内的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愿望的人员可至市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中心、镇(街道)人社所或村(社区)申办《就业失业登记证》,申办手续时需提供学历证明、身份证或市民卡,本地户籍人员还需提供本人户口簿。

  答:(1)参加公共人力资源市场组织的现场招聘会发布招聘信息;(2)申办“江阴人力资源公共服务网( 、”企业会员,网上发布招聘信息;(3)通过公共人力资源市场信息张贴栏发布招聘信息;(4)参加公共人力资源市场组织的赴外招聘活动发布招聘信息。

  答:用人单位填写《江阴市企业/机关事业职工录用登记备案及参保花名册》,并加盖单位公章至市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中心或所属镇(街道)人社所办理员工录用登记备案,若单位录用外国人,另需带好外国人护照、外国人就业证或外国人专家证。

  用人单位也可免费申请开通“人社系统网上办理系统”,网上办理员工录用登记备案手续。“人社系统网上办理系统”开通及售后服务电线,服务网址。

  答:用人单位需携带用工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职工人事档案相关材料、用工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相关证明材料、江阴市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退工报盘材料(下载网址“资料下载” “退工报盘”),如终止解除对象为单位法人代表,还需提供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注销(吊销)证明,或法人代表变更证明。

  享受的条件和标准是:以国家统计局江苏调查总队发布的无锡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或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月度涨幅作为启动依据,物价补贴实行按月发放。当月度无锡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或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涨幅在3%(含3%) 5%之间时,对符合条件的补贴对象发放一次性物价补贴,补贴标准为当月城乡低保标准的1/12。当月度无锡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或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涨幅在5%(含5%)以上时,物/价补贴标准在当月补贴基础上增加50%。

  答:各类企业申请稳岗补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我市城镇登记失业率。符合条件的企业按年度享受稳岗补贴。

  企业裁员率=(上年初失业保险缴费人数-上年末失业保险缴费人数-上年度自然减员人数)/上年度失业保险平均缴费人数,自然减员包括退休、死亡。

  答:稳岗补贴标准为企业及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总额的50%。稳岗补贴政策执行到2020年底。

  答:(1)参加公共人力资源市场组织的现场招聘会(2)免费注册“江阴人力资源公共服务网”(、个人会员,发布求职信息,向网上招聘单位投递简历(3)至市人力资源管理中心、镇(街道)人社所、村(社区)求职登记(4)关注“江阴人社”微信公众平台推送的招聘信息。

  答: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连续失业1年以上并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失业登记的本市户籍的人员,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1)“4045”大龄人员(在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时,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45周岁);(2)夫妻双方均失业人员(夫妻双方均处于失业或未实现稳定就业,只可认定一方);(3)有子女读书的单亲家庭失业人员(离异或丧偶未再婚,并独自抚养子女读书);(4)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残疾人员(持市残联发放的残疾人证明);(5)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持市民政部门核发的低保家庭证明,一户只可认定一人);(6)零就业家庭人员或零转移家庭贫困户人员; (7)特困职工家庭人员;(8)驻澄部队干部随军随调家属。

  领取《再就业优惠卡》人员、投资或开办企业和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人员不属于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范围。

  答:(1)本人申请。申请人携带户籍证明、身份证、一寸照片及就业困难对象证明材料至所在村(社区)填写《江阴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审批表》提出认定申请;(2)初审登记。村(社区)对申请人递交的资料进行核对、初审、登记,初审合格后上报镇(街道)人社所审核;(3)审核认定。镇(街道)人社所对村(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站上报资料完成审核认定。(4)抽查复核。市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中心对人社所认定结果进行抽查,并定期对低保家庭人员、特困职工家庭人员身份进行复核。

  答:经认定为就业困难对象以参加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可申请社保补贴,申请时需携带身份证、市民卡至所属村(社区)填写《江阴市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经村(社区)初审后,每年的1月份和7月份至所属镇(街道)人社所或市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中心申请办理补贴手续。申请人首次申请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后,如不改变灵活就业参保状态且正常持续缴费,一次申报即可自动生成社保补贴数据连续发放补贴。

  灵活就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低保家庭人员需每半年至市民政局确认身份后,每年1月、7月至市人办资源管理服务中心申请补贴。

  答:用人单位(国家限制行业除外)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按照实际招用人数所交的社会保险给予全额补贴, 实际缴费高于上年度全省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按上年度全省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确定。

  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于每年1月和7月携带: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劳动合同、单位工资发放原始凭证(对应所申报月份)、江阴市城镇职工录用登记备案及参保花名册、申报职工身份证复印件(初次补贴人员),至所属镇(街道)人社所或市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中心申领社保补贴。

  16. 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参保可享受的社保补贴或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申领的社保补贴发放标准和期限是如何确定的?

  答: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参保可享受的社保补贴金额为个人缴纳社会保险金额的50%,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下限基数确定。

  用人单位(国家限制行业除外)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按照实际招用人数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按照其为招用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中单位缴费部分(在全市企业平均工资标准内)给予全额补贴, 实际缴费高于上年度全省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按上年度全省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确定。

  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就业困难人员初次享受政策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补贴期限可延长至退休。

  答:本市登记失业人员、毕业五年内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普通高校在校生自主创业领取营业执照从事个体工商经营或创办企业(除限制行业外)三年内,可申请5-30万小额担保贷款。

  对上述人员创办的创新创业型中小微企业领取营业执照稳定经营1年以上,企业及实际控制人无不良信用记录的,可申请江阴市中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池贷款

  答:本市户籍失业人员、毕业五年内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普通高校在校生自主创业从事个体经营,可按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办法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投资兴办企业并带动5名以上本市户籍人员就业的,可按照所办企业应为投资者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答:本市户籍失业人员、毕业五年内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普通高校在校生自主创业领取营业执照后稳定经营6个月以上,可申请6000元的一次性开业补贴。

  答:本市户籍失业人员、毕业五年内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普通高校在校生入驻创业孵化基地创业或租用场地创业,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可携带相关资料至市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中心申请租金补贴,租金补贴最高不超过5000元,补贴期限不超过三年。

  答:本市户籍失业人员、毕业五年内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普通高校在校生自主创业吸纳毕业2年内未实现就业的普通高校毕业生或本市户籍登记失业人员就业,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1年以上社会保险,创业者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年内,可按每年每新增带动1人就业给予3000元的创业带动就业补贴,最高额度不超过10万元。

  答:(1)登录江阴众创网(关注“创江阴”微信公众平台;(3)至市人力资源服务中心(江阴市虹桥北路138号)、所在镇(街道)人社所或村(社区)现场咨询(4)致电12333或86812121咨询.

  (1)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有扶持。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二年内初次就业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开展的岗前就业技能培训,按照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50%,最高不超过500元,给予培训补贴;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毕业二年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为期一年的社会保险补贴;科技型小型微型企业和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吸纳初次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并签订一年以劳动合同,按每人不超过10万元,期限不超过2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额度,按当时期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

  (2)公益性岗位录用高校毕业生有补贴。对到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从事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的江阴籍高校毕业生,符合公益性岗位就业条件并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3)高校毕业生参加见习实训有补贴。就业见习实训大学生生活费补贴每月按本市月最低工资50%的标准支付。见习实训用人单位每月按照见习实训人数给予每人150元的带教费补贴和50元的意外伤害补贴。

  (4)用人单位安置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有社保补贴。对吸纳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单位,与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可按企业为其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单位缴纳部分给予全额补贴,累计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5)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有援助。各级政府对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给予就业援助,建立“一对一”的就业帮扶工作机制,由人社专职协理员逐户上门登记,制订就业援助方案,优先推荐就业。各级机关考录公务员、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免收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的报名费和体检费。

  (6)来澄优秀大学生租房有补贴。对在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和传统优势产业企业就业,且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期缴纳社会保险的具有博士、硕士、“985”高校学士学位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在外租房居住的给予租房补贴,补贴标准每人每月分别为1000元、800元、500元,补贴期限为2年。

  (7)高职技校毕业生求职创业有补贴。高校、技工院校高级班、技师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的城乡低保家庭、残疾和已经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含生源地助学贷款)的毕业年度的毕业生,可申领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1500元/人。

  (8)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保有补贴。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实名登记并按灵活就业人员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予以补贴,最长不超过2年。

  答: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明确的章程和管理制度;(2)有开展业务必备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和一定数额的开办资金;(3)有一定数量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答: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后,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未经依法许可和登记的机构,不得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国家对外商投资职业中介机构和向劳动者提供境外就业服务的职业中介机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答:职业中介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1)提供虚假就业信息;(2)发布的就业信息中包含歧视性内容;(3)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4)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5)介绍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就业;(6)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劳动者提供职业中介服务;(7)介绍劳动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8)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或者向劳动者收取押金;(9)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职业中介活动;(10)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答:应同时具备3个条件:(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按照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2)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3)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且有求职要求。

  答: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每满一年领取2个月失业金,最长领取时间为24个月(实行失业保险制度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期限可与前次失业(因再就业)应领取而未领取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答: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缴费不满10年的,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40%确定;缴费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45%确定;缴费20年以上的,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50%确定。失业保险金最高不得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最低不得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目前失业保险金最高标准1770元,最低标准871元。

  答: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规定统一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享受与企业职工同等的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用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失业人员个人不需缴费。其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与失业前、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答:失业人员应在终止、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由本人持“领取失业保险金通知单”、“江阴市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身份证、市民卡、《户口簿》,填写《江阴市失业保险金申领表》,至居住地村(社区)进行失业登记后,在市、镇(街道)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待遇申领手续。

  答:江阴市户籍的在领失业保险金人员,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满当月,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可申请延长失业保险待遇:

  (3)连续领取失业保险金6个月以上(含6个月,不包括前次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期限);

  (5)生活困难(身体残疾、或患有严重疾病、或单亲抚养未成年子女、或家庭月收入低于本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情况)。

  答:本市生源毕业生凭《毕业证书》、《户口迁移证》到市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中心开具落户联系单;毕业生凭《户口迁移证》和落户联系单到家庭所在地派出所落户。

  答:需要同时符合以下条件:⑴具有本市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全日制在校学生);⑵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未与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存在劳动关系;⑶未享受离退休、退职待遇。

  答:(1)户口簿;(2)身份证;(3)社会保障卡(江阴);(4)个人身份证及户口簿复印件。

  答:职业技能培训是指对准备就业和已经就业的的人员,以提升其职业技能为目的而进行的技术业务知识和实际操作能力的教育和训练。职业技能培训的种类包括初、中、高、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培训,培训工作主要由各职业院校、就业训练中心、社会力量办学等各级各类职业培训机构承担。

  参加培训的人员,需携带本人身份证、照片(2寸3张)、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有关证明材料,到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职业培训定点机构参加培训,经培训鉴定合格后,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就业培训结业证书或岗位培训合格证。

  答:个人参加职业技能培训享受的培训补贴主要包括就业前技能培训补贴、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补贴、再就业技能培训补贴、创业培训补贴。

  答:本市户籍城乡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外来农村劳动者)、本市户籍被征地农民、本市户籍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本市户籍城乡未继续升学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可参加就业前技能培训,并享受每人一次补贴。

  答:各类劳动者均可参加我市紧缺职业(工种)高技能人才培训,经考核取得高级工、技师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可享受市紧缺高技能人才培训补贴。

  答:(1)市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经市级人社部门认定的企业或定点培训机构开展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培训补贴。

  (2)企业或委托经市人社部门认定的定点培训机构对企业新录用的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本市户籍城乡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外来农村劳动者)、本市户籍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本市户籍城乡末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等四类人员开展上岗培训,企业可享受定额的岗位技能培训补贴。

  (3)组织开展企业职工岗位技能培训,并经考核取得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等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且经市级人社部门认定的开展企业技能人才评价项目的企业可享受企业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补贴。

  答:对企业开展职工技能提升培训并经考核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企业培训补贴,补贴标准本省籍人员为:专项职业能力300元/人、初级工600元/人、中级工1000元/人、高级工1200元/人、技师1500元/人、高级技师2000元/人;外省籍人员为:专项能力150元/人,初级工300元/人、中级工400元/人、高级工及以上级别享受与本省籍人员同等补贴待遇。

  答:《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指出,“在全社会实行学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并重的制度”。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是劳动就业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它是指按照国家制定的职业技能标准或任职资格条件,通过政府认定的考核鉴定机构,对劳动者的技能水平或职业资格进行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评价和鉴定,对合格者授予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答: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分为五个等级,即初级(国家职业资格五级)、中级(国家职业资格四级)、高级(国家职业资格三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职业资格证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按规定办理和核发。职业资格证书是劳动者求职、任职、开业的资格凭证,是用人单位招聘、录用劳动者的主要依据,半岛体育官方网站登录入口也是境外就业、对外劳务合作人员办理技能水平公证的有效证件。

  答:职业技能鉴定是一项基于职业技能水平的考核活动,属于标准参照型考试。它是由考试考核机构对劳动者从事某种职业所应掌握的技术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能力做出客观的测量和评价。职业技能鉴定是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个人可自主申请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申报职业技能鉴定,首先要根据所申报职业的资格条件,确定自己申报鉴定的等级。如果需要培训,要到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培训机构参加培训。职业技能鉴定分为知识要求考试和操作技能考核两部分。知识要求考试一般采用笔试,技能要求考核一般采用现场操作加工典型工件、生产作业项目、模拟操作等方式进行。经鉴定合格者,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答:参加不同级别鉴定的人员,其申报条件不尽相同,考生要根据鉴定公告的要求,确定申报的级别。一般来讲,不同等级的申报条件为:参加初级鉴定的人员必须是学徒期满的在职职工或职业学校的毕业生;参加中级鉴定的人员必须是取得初级技能证书并连续工作5年以上、或是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定的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技工学校以及其他学校毕业生;参加高级鉴定人员必须是取得中级技能证书5年以上、连续从事本职业(工种)工作不少于10年、或是经过正规的高级技工培训并取得了结业证书的人员;参加技师鉴定的人员必须是取得高级技能证书,具有丰富的生产实践经验和操作技能特长、能解决本工种关键操作技术和生产工艺难题,具有传授技艺能力和培养中级技能人员能力的人员;参加高级技师鉴定的人员必须是任技师3年以上,具有高超精湛技艺和综合操作技能,能解决本工种专业高难度生产工艺问题,在技术改造、技术革新以及排除事故隐患等方面有显著成绩,而且具有培养高级工和组织带领技师进行技术革新和技术攻关能力的人员。

  答:申请职业技能鉴定的人员,可向当地职业技能鉴定所(站)或者培训机构提出申请,填写职业资格培训考核报名表。报名时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培训毕(结)业证书、《技术等级证书》或工作单位劳资部门出具的工作年限证明等。申报技师、高级技师任职资格的人员,还须出具本人的技术成果和工作业绩证明,并提交本人的技术总结和论文资料等。经鉴定机构审查符合要求的,由鉴定所(站)颁发准考证。参加考试时必须携带准考证,否则不能参加考试。

  答:国家实施职业技能鉴定的主要内容包括:职业知识、操作技能和职业道德三个方面。这些内容是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职业技能鉴定规范(即考试大纲)和相应教材来确定的,并通过编制试卷来进行鉴定考核。

  答:全国统考职业(9个):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心理咨询师、理财规划师、项目管理师、秘书(国家职业资格二级)、网络编辑员(国家职业资格二级)、营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和一级)、职业指导人员、劳动保障协理员等。

  全省统考职业(14个):秘书(国家职业资格五级、四级、三级)、营销师(国家职业资格五级、四级、三级)、网络编辑员(国家职业资格五级、四级、三级)、物流师、企业培训师、劳动关系协调员、保安员、创业咨询师等。(相关职业(工种)每年有微调,详情及时关注江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

  答:国家职业资格全国全省统一鉴定每年举行二次,分别在5月份、11月份举行;具体职业、申报条件等报名事项请查询江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或者拨打咨询电线. 国家职业资格统一鉴定的方式是什么?

  答:考均采用理论知识和技能操作考核;考试(考核)均采用闭卷笔试方式,实行百分制,两门均达60分以上者为合格;二级以上考生需要进行综合评审。具体鉴定方式可在江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查询。

  答:报名参加国家职业资格鉴定的人员,经过资格审核以及培训后,参加职业技能鉴定部门组织的理论和技能项目的鉴定,两个项目成绩均合格的,可以获得相应等级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理论和技能有一项不合格的,合格项目成绩保留一年,在成绩保留期内,考生可申请参加原不合格项目的补考,补考合格后也可获得相应等级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答:申请参加我市每两年举办一次的职业技能大赛,应携带身份证、职业资格证书(最高等级)、学历证书等相关材料到所在乡镇、街道、开发区人力资源保障所报名,并参加由各镇、街道、开发区组织的预赛,成绩优秀者,进入市级竞赛。

  答:再就业培训分为职业指导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两大内容。职业指导教育是对所有失业人员进行就业形势、再就业政策、职业需求信息、求职方法、社会保险与保障等方面的培训教育。

  答:失业人员可凭就业登记证和相关证明材料到市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中心职业培训窗口登记(虹桥北路138号)报名,凡参加再就业技能培训,经考核成绩合格者,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相应《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就业培训结业证书》。

  答:电焊工、车工、叉车工、维修电工、中式烹饪、商品营业员、餐厅服务员、化妆师、育婴师、计算机操作员、CAD机械制图、插花员、家庭影像制作、网络创业、GYB创业培训等。

  答:创业培训是面向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社会各界人员实施的培训项目。旨在帮助具有创业愿望、创业能力、创业条件的人员树立创业意识、学习创业技能。创业培训通过与项目开发、专家指导、融资服务相结合 , 搭建创业服务平台,努力为创业人员营造良好的创业环境,实现以培训促创业、以创业促就业的倍增效应。创业培训项目是国际劳工组织为帮助微小企业发展,促进就业,专门研究开发的一系列培训小企业家的培训课程,它包括“产生你的企业想法”(Generate Your Business-GYB)、“创办你的企业”(Start Your Business-SYB)、“改善你的企业”(Improve Your Business-IYB)和“扩大你的企业”(Expand Your Business-EYB)四种培训课程。这套培训课程专门培养潜在的和现有的小企业创办者,使他们有能力创办切实可行的企业,提高现有企业的生命力和盈利能力,并在此过程中为他人创造就业机会。

  答:参加SYB培训课程,可以帮助你:(1)清楚了解中国有关小型企业的法律要求。学习中国法律承认的不同企业形态,政府实施的中小企业促进政策,以及如何相关手续;(2)制定各种运行计划,组织各种企业职能,确定企业内人员工作的划分,明确对人员配置的需求,确定产品的市场组合(市场营销计划),并核算产品成本,制定企业在财务上的关键反映指标(财务计划);(3)将各种运行计划整合为一个创业计划书,帮助学员创办自己的企业。在SYB培训课程结束时,学员会拥有一份初步的企业计划。SYB培训教师将向学员提供后续支持,以巩固和最终成功创业。

  答:参加IYB培训课程,可以让你:(1)学到市场营销组合的4P理论,以及如何对产品进行个性化设计,如何为产品定价,如何分销和促销产品;(2)学到各种企业成本构成,并按步骤完成为产品核算成本的全过程;(3)学习到基本库存控制体系的主要理论支柱,以及如何记录库存,以了解库存水平;(4)学习到各种规划现金流动和今后数月内销售与成本关系的财务计划,学习如何制定基本的财务报表;(5)学会为企业逐步建立采购程序,以减少原材料采购成本,并与主要供货商建立长期持久的关系;(6)了解如何建立基本的复式记帐法;(7)通过IYB培训,你将能够通过更完善的库存控制、采购程序和更高的生产效率来降低成本,或通过增加销售和产品利润率,来提高企业的盈利能力。

  答: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在我市创业和准备创业、有一定创业条件的各类人群,包括大中专(技、职院校)毕业生、退复转军人、留学回国人员、登记失业人员,以及进城求职农村劳动者,经筛选合格,均可参加SYB创业培训,培训费用由政府提供补贴。

  答:符合参加创业培训条件的人员均可携带本人身份证、一寸免冠照片一张登记报名。经初步面试筛选合格后,即可参加培训,培训合格人员可按规定享受江阴市创业相关优惠政策。报名地点:(1)江阴市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中心职业培训窗口(虹桥北路138号);(2)镇、街道人社所;(3)江阴市职业能力培训与鉴定管理中心就业创业培训科(君巫路100号)。

  答:凡是本市户籍的农村劳动力和在本市工作的本省外市和外省的农村劳动力都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在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的职业培训定点机构报名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培训合格后,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并按有关规定享受政府的培训补贴。

  答:(1)未取得居留证件的外国人和来中国留学的外国人,未经中国政府主管机关允许,不得在中国就业;(2)无论是外国人申请来华就业,还是企事业单位聘雇外国人,均应通过合法途径提出申请,须批准后方可进行。被批准在华就业的外国人,由人社部门发给《外国人就业证》;(3)获得《外国人就业证》的外国人应在指定的时间内到公安出入境部门办理居留手续。

  答:(1)入境前:①由聘用单位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办《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②持《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至无锡市商务局办理职业签证邀请函;③由本人持《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邀请函》和护照至中国驻外使、领馆办理职业(“Z”)签证;(2)入境后:④十五日内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办《外国人就业证》;⑤三十日内持《外国人就业证》、护照等相关材料至公安部门办理外国人居留许可。

  答:港澳台居民来内地就业应事先向所在地的地(市)级人社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的,发给《港澳台人员就业证》。批准就业的台湾居民应持《港澳台人员就业证》向当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居留手续。

  答:必须具备以下材料(1)《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2)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3)公司章程;(4)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5)经营场所证明: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原件和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和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6)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和信息管理系统等清单、照片;(7)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提交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8)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包括劳动合同(含文本)、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文本;(9)拟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样本;(10)劳务派遣单位职工名册;

  答: 需要以下材料(1)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申报表;(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3)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实施方案,其内容包括:申报条件和原因、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具体工种或岗位、职工数量、实施周期、申请期限、工资支付和休息休假办法、劳动保护和安全卫生条件措施等;(4)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工会组织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书面意见以及公示情况的资料和报告;(5)实施周期期满企业再次申请的,应当书面报告上期方案的实施情况;(6)实际用工企业申请岗位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应当提供劳务派遣单位的书面意见;(7)申请单位最近一个年度的《江阴市劳动保障年度书面审查报告书》;(8)其它附列资料(与实行综合工时制度的相关规定、制度、安排、要求、记录等)。

  答: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答: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答:(1)城镇和农村的所有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所有人员;(2)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3)灵活就业人员(自由职业者);(4)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编制外聘用的人员;(5)在我市各类企业就业的港澳台人员和外国人(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

  答:凡本市行政区域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办理开户登记,携带以下资料:营业执照(正本和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银行开户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如单位是2005年7月后成立的,由行政审批中心社保窗口办理,2005年7月前成立的单位由江阴市社保中心企业征缴管理科办理社会保险登记,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证》,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答:凡在国家规定劳动年龄段人员(男职工年龄在16至60周岁、女职工年龄在16至50周岁)的劳动者都应参加社保。

  答:用人单位以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按20%的费率缴费。用人单位实际参保人员缴费工资总额高于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以本单位实际参保人员缴费工资总额为基数缴费。

  答:企业职工以本人工资收入为缴费工资,按8%的费率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工资收入指单位直接支付给职工本人的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和其他工资性收入等。职工缴费工资按规定设定上限和下限,工资收入超过上限(全省或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的,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低于下限(全省或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的,按照下限确定缴费工资;在上下限范围内的,按照实际工资收入确定缴费工资。

  答:每年的7月1日我市将根据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调整缴费基数的上下限。2016年度(2016年7月至2017年6月)缴费基数的上限为15446元,缴费基数的下限为2299元。

  答:按照社会保险法规定,各类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必须参加五险: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答: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28%(其中企业缴费比例为20%,个人缴费比例为8%)(从2016年5月1日起至2018年4月30日止,阶段性将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20%降至19%,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比例仍为20%);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为10%(其中个人缴费比例为2%,企业缴费比例为8%);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缴费比例为1%(由企业缴纳);失业保险缴费总比例为1.5%(其中企业缴费比例为1%,个人缴费比例为0.5%)(2016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工伤保险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分为八个类别:基准费率分别为0.3%、0.7%、1.1%、1.4%、1.5%、1.8%、1.9%、2.0%。并根据工伤支缴率和工伤发生率实行上下浮动(每两年一次),缴纳费用全部由企业承担;缴纳费用全部由企业承担;生育保险缴费比例0.5%,缴纳费用全部由企业承担。

  答: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二个险种,缴费档次为四个,分别为2299元、4273元、4832元、15446元。可自由选择。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20%、医疗保险缴费比例为11%。

  12. 跨统筹区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如何确定其待遇领取地?

  答:(1)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2)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3)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4)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答:不可以。按照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唯一性原则,参保人员在全国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只能存在唯一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也就是说一个人只能与一个社会保险机构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能同时在两个以上的地方参保缴费。

  答:需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外国人指获得《外国人就业证》、《外国专家证》、《外国常驻记者证》等就业证件和外国人居留证件,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在澄合法就业的非中国国籍的人员。

  答:外国人参保期间享受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保险待遇,待遇结算及报销方式与江阴市企业参保职工一致。外国人离澄去其它城市就业参保的,用人单位在办理退工和停保手续后可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出手续,由其它城市来澄就业并在其它城市缴纳过社会保险的外国人可办理社会保险转入手续。

  答:在达到规定的领取养老金年龄前离境的,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予以保留,再次来中国就业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经本人书面申请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的,也可以将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答:《社会保险法》和《暂行办法》已有明确规定,参保外国人达到我国规定的领取养老金法定条件的,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考虑到外籍人员的特殊性,《办法》规定,外籍参保人员达到中国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时,在其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最长的地区申请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各参保地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含本息)累计计算。

  答:企业社保费申报每月只能进行一次。结算期的时间为每月的5至24号。提早或逾期均无法办理。

  答:在为职工办理退休、退工时,如单位存在欠费,必须缴清所欠费用后方能办理退休、退工及人员减少;单位欠费在三个月以上的医保卡给予冻结,期间发生的所有费用由单位承担。

  答:《社会保险登记证》遗失,应先到江阴日报社登报挂失,再带好单位参加社保的代码和遗失证明,到市社保中心征缴管理科办理。

  答:从2014年10月开始,符合以下条件的单位及其编制内人员应参加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

  (1) 我市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3) 驻澄部队原已参加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试点的事业单位和人员(原不属于纳入民政部门安置的人员),暂参加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待国家政策明确后,再按政策执行。

  答:缴费基数:(1)机关单位(含参公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西藏特贴、特区津贴、警衔津贴、海关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国家和省规定的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地区附加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本人上年度12月份的基本工资)。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西藏特贴、特区津贴、警衔津贴、海关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国家和省规定的绩效工资(含基础性绩效和奖励性绩效)。

  (4)未执行规范津补贴和未实施绩效工资的单位,其工作人员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暂按上年度本人工资收入计算。

  (5)个人工资超过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缴费比例: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

  答:个人证明请携带有效身份证或市民卡原件至江阴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在一体机自助打印社保证明后至窗口盖章,单位携带申请书(盖公章)按用途申请出具单位的证明。

  答:参保人员在退工中断缴费后(享受失业金的在领取待遇结束后)、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在终止缴费协议后,携带身份证或市民卡原件至各(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或江阴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申请出具《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凭证》、《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并将凭证交至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江阴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接到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发出的《联系函》后办理转出手续、划拨基金并终止参保人员在本地的基本养老保险及医疗保险关系。

  答:在本地参保满2个月以上并正常缴费的参保人员持转出地社保机构开具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凭证》、《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向江阴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提出社保关系转移接续申请。本中心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后,对符合转移条件的,向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发出《联系函》。待收到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发出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参保人员医疗保险类型变更信息表》和转移基金后15个工作日办结接续手续。

  答:社会保险的缴费年度是从上年7月起到当年6月止,与我们平常所说的自然年度不同。

  答:参保人员可以凭身份证号码及社保编号到江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的“网上办理大厅”进行自助查询。社保中心每年按《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定期将对账单邮寄发放到每位参保者手中。参保人员在核对个人账户对账单时,如有疑问,应及时向用人单位反馈,也可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联系。

  答:参保人员办理退休、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金),应当同时具备三个条件:(1)达到国家、省规定的退休年龄;(2)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按照规定足额缴费;(3)缴费年限15年以上。

  答:需携带《职工养老保险手册》、户口簿、身份证(原件)、一寸照片一张,职工个人档案(劳动合同、录用花名册,就业证、表);并填写《江阴市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退休(或退职)审批表》并盖单位公章。

  29. 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前一直没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但工作时间已满15年的可以办理退休吗?

  答:不可以。省政府36号令规定:参加本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退休后按照本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未参保的人员,不符合“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均按照规定足额缴费”的条件。

  答:(1)男满60周岁,女干部满55周岁,女工人满50周岁(其中,45周岁前在管理或技术岗位上工作、45周岁后仍继续在管理或技术岗位上工作过的女工人年满55周岁);(2)符合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从事井下、高温、低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并达到规定年限的,男满55周岁,女满45周岁;(3)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答: 工作岗位分为干部、管理(或技术)、工人三类。干部是指原国家干部(包括以工代干经人事部门批准转干的人员)。管理(或技术)岗位是指可以申报专业技术职称的岗位,以及由用人单位依照国家和省、市以及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确定本单位管理(或技术)岗位名录,并向全体职工公布后确定的列入本单位管理(或技术)岗位名录的岗位。

  答:参保人员退休后,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定的退休时间之次月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银行等机构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

  答:参保人员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经市级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根据本人办理病退时缴费年限和年龄,分别享受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1)病退退休,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缴费满15年以上,或者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工作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08年6月30日前办理病退,缴费年限10年以上。

  (2)病退退职,发给生活费:男不满50周岁,女不满45周岁,缴费年限15年以上,或者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工作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08年6月30日前办理病退,缴费年限在10年以上。

  (3)一次性养老待遇:缴费年限不满15年,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个人,并按照本人1996年1月1日前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2个月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答:参保人员到达退休年龄时,由申办单位凭参保人员参保的证卡和有关材料,到人社部门办理退休手续。申办单位指:

  (1)职工所在单位;(2)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保留养老保险关系的失业人员,户籍所在地(或暂住地)的街道、镇人社所或档案代管机构;其中在本市无暂住地的外地户籍人员,可由本人申办。

  答:基本养老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即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另外,对1995年12月31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1)基础养老金以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不足1年的缴费月数折算为年)发给1%;(2)个人账户养老金按照本人个人账户的累计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确定。计发月数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3)过渡性养老金按照参保人员1995年底前的缴费工资和缴费年限,推算出1995年前全部缴费年限的储存额,再除以120按月计发。

  答:会。因为如果缴费基数少报或漏报,则当年的缴费工资指数就低,平均缴费工资指数也会降低,按基础养老金计算办法,基础养老金部分就会减少。缴费基数少报或漏报,还将影响个人帐户储存额的积累,今后,个人帐户养老金也低。

  答:从2011年7月1日起,凡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仍不满15年的人员,经本人书面申请,可以延长缴费至满15年(其中实际缴费年限满5年),再办理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的手续;2011年6月30日前已参保缴费、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

  38. 参保人员到达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满规定年限的,如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答:(1)将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按照本人1996年1月1日前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2个月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2)符合延长缴费条件的人员也可以选择延长缴费。(3)转入居民养老保险。

  答:延长缴费至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其中实际缴费年限满5年)后,再办理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的手续。按规定50周岁退休的女职工延长缴费的,必须年满55周岁且符合上述规定年限后再办理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手续。如一女工人在2013年7月年满50周岁时,实际缴费年限14年,可以通过延长缴费办法继续参保缴费,但她在51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时,不能办理退休手续,要到年满55周岁才能办理退休。在年满50周岁后至55周岁期间,累计缴费已满15年的,可以选择继续缴费,也可以选择不缴费。缴费满规定年限并符合退休条件后,本人提出退休申请之月为退休时间,从退休次月起享受基本养老金。

  40. 企业职工自动离职或被除名后又重新参加工作的,其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如何计算?

  答:企业职工在当地实行基本养老保险或退休费用社会统筹(我市为1986年1年1日)前自动离职或被除名,后又重新参加工作,其连续工龄应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企业职工在当地实行基本养老保险或退休费用社会统筹后自动离职或被除名,后又重新参加工作的,其自动离职或被除名前后的连续工龄可以合并计算。

  41. 企业职工辞职后又重新参加工作的,其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如何计算?

  答:经单位批准的辞职人员重新参加工作的,其辞职前和重新工作后的工龄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42. 企业辞退的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如何计算?

  答:因辞退的职工重新就业后,其辞退前的工龄及重新就业后的工龄可以合并计算。

  43. 企业职工被开除或判刑后又重新参加工作的,其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如何计算?

  答:企业职工受过开除或者刑事处分的,应当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连续工龄。但在实行基本养老保险以后,企业职工被开除或判刑,其开除或判刑前参加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与重新工作后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如,某国有企业一固定职工1981年1月参加工作,1989年1月被开除,那么该职工1981年1月到1985年12月的工作时间不能计算为连续工龄,1986年1月至1988年12月的实际缴费年限和以后的实际缴费年限可以合并计算。

  44. 在实行基本养老保险以前,在哪些企业工作的职工可以计算视同缴费年限?

  答:除国有企业和县属以上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以外,其它各类所有制企业职工,在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以前的工作时间,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者外,不得视同缴费年限。如,某乡镇企业职工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在乡镇企业工作的时间,就不能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

  45. 原在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因除名、自动离职离开单位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如何计算?

  答:原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除名、自动离职离开单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之前在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不能参照企业职工办法计算,其参加工作时间从重新参加工作起计算,但实际缴费年限可以计算。

  46. 原在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因辞职、辞退离开单位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如何计算?

  答:经单位批准的辞职人员和被单位辞退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重新参加工作并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辞职、辞退前和重新工作后的工龄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答:供养直系亲属的范围,是指其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条件是指依靠死亡人员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2)配偶或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3)子女未满18周岁的;(4)父母均已死亡且父母无兄弟姐妹,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5)子女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6)父母均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7)在2003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离退休人员在2004年1月1日后死亡的,其配偶在其办理离退休手续前已按原规定(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确认为供养直系亲属,且在离退休人员死亡时符合现规定(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答:离退休人员的供养直系亲属,应当是离退休人员离退休前已确认且死亡时仍符合供养条件的。即:已享受其他养老待遇的,不能列为供养直系亲属;离退休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时不具备供养条件的,也不能列为供养直系亲属。

  答: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参保人员以及退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可以享受丧葬费、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费。

  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参保人员及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可以享受丧葬费、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救济费。

  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封存期间死亡的(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死亡的按失业保险有关规定享受待遇),享受丧葬费、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

  50. 办理参保人员及离退休(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需携带哪些资料?

  答:携带死亡证明、户口注销证明(外地户籍人员另需提供户籍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在户籍地未享受丧葬抚恤金的相关证明)、火化发票、《职工退休养老证》或《养老保险手册》等资料,因交通意外身故的另需提供交通事故判决书或交通事故民事调解书;填写《企业死亡人员丧葬费一次性抚恤费供属抚恤(救济)费审批花名册》。如需办理供养直系亲属待遇,还需携带供养人员户口簿、身份证、供养关系凭据、无经济收入证明(本地户籍由所在村委或社区出具证明并由所在镇、街道人社所盖章确认,外地户籍人员由所在村委或社区出具证明并由所在县市社保经办机构盖章确认)等证明资料。

  答: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亡故人员家属凭资料向社区或镇(街道)人社所申请,由社区或镇(街道)人社所报送市社保中心审核办理。企业在职职工死亡:亡故人员家属凭资料向其原缴费单位申请,由缴费单位报送市社保中心审核办理。

  答:(1)可以提前退休。凡从事特殊工种满规定年限的,男满55周岁,女满45周岁可以办理提前退休。

  (2)可以折算缴费年限。折算缴费年限为1991年底前参保人员从事井下、高温、低温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有毒有害)的工作,依照国家规定折算的连续工龄。折算后增加的缴费年限,按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时实际提前的时间确定,最长不得超过5年。如某男职工1991年底前的折算缴费年限有5年,但58周岁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最多折算2年;59周岁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最多折算1年。具体折算办法为:从事井下、高温、低温工作的, 1年折算为1年3个月;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有毒有害)工作的, 1年折算为1年6个月。特殊工种的折算缴费年限用作推算1995年底前储存额,作为计发过渡性养老金的依据。

  答: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9年,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有毒有害)工作累计满8年,交通行业从事驳船船员、拖轮船员、货运汽车驾驶员等特别繁重体力连续满15年、累计满20年。

  答: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按规定将居民养老保险转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将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合并计算或折算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入居民养老保险的,按规定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答:除了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障和应当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外的居民,都是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对象。具体来说,需要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具有本市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全日制在校学生);(2)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未与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存在劳动关系,非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3)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参保中断缴费的;(4)未享受离退休、退职待遇的。

  答:居民养老保险实行按年缴纳。从2015年起,居民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300元、500元、700元、900元、1100元、13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九个档次,参保人员可自主选择。列入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或重度残疾的参保人员,其个人缴费按最低档次缴费标准(300元)由政府给予全额补贴。

  答:在个人缴费的基础上,政府对参保人员个人缴费另外给予补贴,多缴多补,选择最低缴费档次的,每人每年补贴70元,每提高一个缴费档次,递增20元。补贴标准对应缴费档次,分别为:70元、90元、110元、130元、150元、170元、190元、210元、230元(详见下表)。但是,凡是按规定补缴居民养老保险费的,不享受政府对参保人员个人缴费的补贴。政府补贴和个人缴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

  答:按月享受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必须同时符合四个条件:(1)具有本市户籍;(2)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3)未享受离退休、退职待遇;(4)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办法施行时(2011年1月1日)男已年满60周岁、女已年满55周岁的,不需要缴费。办法施行时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要每年不间断缴费至领取年龄。

  例一:陈某,男,办法实施时43周岁,一直从事农业生产,年满60周岁时居民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假如只有11年,那么他到60周岁时能否享受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答:按照陈某的情况,距领取年龄满15年以上的,到龄享受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必须缴满15年,因此在他达到60周岁时,需要一次性补足4年缴费,才能享受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例二:周某,男,办法实施时53周岁,按规定他需要从现在开始每年不间断缴费至60周岁,就可以享受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如果他中间中断了2年,60周岁时他如何才能享受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答:周某应在年满60周岁时,一次性补足按他当年缴费标准乘以中断年限2年的居民养老保险费,再按月享受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答:按月享受的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包括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从2016年1月1日起,基础养老金调整为每人月280元。

  答:居民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规定执行(男60周岁为139,女55周岁为170)。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包括个人缴费、政府补贴、集体补助以及历年的利息之和。

  答:(1)参保办理。由本人携带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户籍所在地的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办理参保登记手续;(2)缴费办理。个人缴费的缴费期为每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在缴费期内以村(社区)为单位收缴保费,各村(社区)经办人员将保费收齐后上缴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并办理缴费手续;(3)领取办理。参保人员符合享受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时,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提出申请,并提交户口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负责受理参保人员申请并到市社保中心办理待遇审批手续;市社保中心从批准次月起通过银行卡对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实行社会化发放。

  答:未满60周岁户籍从外地迁入本市的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都应按规定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其中,户籍迁入前未按规定每年缴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的,应当自2011年1月1日我市居民养老保险实施之日起按我市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标准予以补缴(不享受政府补贴)。户籍迁入并按规定足额缴费后,符合我市享受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办理相关手续,按我市规定的标准享受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其中户籍迁入时女已年满55周岁的,从户籍迁入的次月起享受居民养老保险相关待遇。

  年满60周岁户籍从外地迁入本市的人员,应按规定在户籍迁出地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我市不再办理居民养老保险相关手续。

  女年满55周岁、不满60周岁已享受我市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户籍迁出本市的,从户籍迁出的次月起停发我市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办理居民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按户籍迁入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规定参保或享受待遇。

  答:(1)参保条件:①凡父母一方为享受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原公费医疗单位)的职工;②年龄为16周岁以下、在本市定居的职工子女;(2)参保时间:新生儿和外地调入、复员转业和新录用等职工子女,应在三个月内办理相关手续。逾期未办又要求参加者,原则上于每年七月及次年一月办理;(3)缴费:每名儿童收取500元/年。

  答: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65.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医疗帐户的计入比例是多少?什么时候计入个人医疗帐户资金?

  答:35周岁以下(含35周岁)的职工按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的3%计入;36周岁到45周岁(含45周岁)的职工按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的4%计入;46周岁以上(含46周岁)的职工按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的5%计入;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人员按本人上年度养老金的6%计入,企业退休人员按本人上年度养老金的7%计入。个人医疗帐户资金的计入时间为每年7月1日一次性计入。

  答:答:(1)职工医疗保险个人帐户主要支付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定点药店购药发生的医疗费用(含个人部分自理费用),以及二类疫苗费用。上年累计结余可支付住院起付线号】文件规定,职工医疗保险个人帐户从2016年7月1日起在原支付范围基础上,扩大以下支付范围:①参保人员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和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所发生的原由个人全部自费的国药准字号药品费用;②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配置中药膏方所发生的符合《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库》的中药饮片费用;③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所发生的符合《江阴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的丙类项目费用;④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健康体检的费用。

  (3)依据【澄人社规发(2016)1号】文件规定,从2016年7月1日起,个人账户上年累计结余金额在3000元以上至6000元以下的,上年累计结余金额在6000元以上的,可分别将1000元和2000元限额的个人账户资金,按照个人自愿的原则,半岛体育官方网站登录入口用于购买健康险、意外险等商业保险或用于运动健身,两种用途可以重叠。(商业保险及健身场馆的确定见具体文件规定)

  答:职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主要支付范围:一是按比例支付参保人员住院和门诊特殊病种治疗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二是按比例支付参保人员个人帐户用完后的门诊统筹费用。

  答:一级医院300元,二级医院600元,三级医院900元;第二次住院的起付标准降低至首次起付标准的50%,第三次住院的起付标准降低至首次起付标准的25%,第四次及以上住院不再支付起付标准。

  69. 参保人员在一、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其统筹段个人支付比例是如何规定的?

  答:在职职工在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发生的符合医保范围的医疗费用,30万元(含30万元)以内的部分,个人自付3%。在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医保范围的医疗费用,30万元(含30万元)以内的部分,个人自负4%。在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1万元以内(含1万元)的部分,个人自付9%;1-4万元(含4万元)的部分,个人自付7%;4-30万元(含30万元),个人自付5%。退休人员在上述个人自付比例基础上减半执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按上述自付比例30%执行。

  答:职工达到国家法定年龄办理退休手续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最低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必须达到男满25年、女满20年,实际缴费年限需满10年以上(含10年)。参保职工办理退休手续时不足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的,一次性补缴不足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方可享受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答:因病情需要到南京、无锡、苏州、常州、上海、北京、半岛体育官方网站登录入口天津七市的市外指定医院住院诊治的参保人员需办理以下相关手续:(1)办理身份证明。在职职工到本单位(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亦到本单位)、灵活就业人员以及归属社区管理的退休人员到所在镇社保所办理;(2)医疗费用报销。在市外指定医院住院就诊后,凭参保人员市外就医身份证明、本人社会保障卡、本市和市外指定医院的门诊病历、出院记录、费用清单和有效票据到本市各定点医院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窗口办理报销。

  注意事项:1、市外指定医院只限公布的医院本部,不包括指定医院的分院、协作医院、联合医院等形式的医院。2、限于对市外指定医院住院治疗费用的报销。3、自行购药的药品费用均不予报销。4、对发生数额较大或有疑问的医疗费用,必要时经社保中心调查核实后再予结付。5、转外就医住院费用应在年度内申报(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最晚不超过第二年的8月30日,逾期不予受理。6、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转往市外非指定医疗机构(限就医地人社部门公布的定点医疗机构)的住院治疗费用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其符合规定的费用,基金支付比例按规定比例减半执行。

  答:患有慢性病补贴范围病种的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企业参保人员,均可提出申请。申报资料:(1)《江阴市职工医疗保险慢性病门诊医疗费补贴审批表》(在江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可以下载);(2)申请人最近二年市级医院门诊病历、出院小结和相关医疗检查报告(复印件须经医院盖章认可);(3)申报单位的《慢性病门诊医疗补贴汇总申报表》。 业务流程:申请人填表并附相关资料报单位(灵活就业人员报市人力资源和管理服务中心和所在镇/街道人社所),单位汇总后于每季末(即3月、6月、9月、12月)15日前报社保中心医疗保险科,社保中心组织医疗专家进行鉴定,鉴定结果通知单位并由单位通知本人。

  病种范围:糖尿病、高血压(II、III期)、中风后遗症、肺结核(活动期)、慢性支气管炎、肺气肿、慢性肝炎、肝硬化、类风湿性关节炎、红斑狼疮、慢性肾功能不全(氮质血症期以上)、精神疾病、冠心病(心绞痛、心肌梗塞)、心肌病(扩张型、肥厚型)、风湿性心脏病、帕金森氏病、再生障碍性贫血、恶性肿瘤、强直性脊柱炎、克罗恩病、慢性溃疡性结肠炎、癫痫、支气管哮喘、硬皮病(系统性硬化症)、重症肌无力、甲状腺功能亢进症(原发性)等26种慢性疾病。

  补助标准:在医疗保险结算年度(当年7月至次年6月)内,个人帐户用完且在职人员自负500元(符合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下同)、退休人员自负300元后,一个病种在3500元以内,二个(含)以上病种的在5000元以内符合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对在职和退休人员分别补贴80%、90%。

  答:外伤是指由于各种意外原因而直接导致对身体带来的非疾病性的伤害。凡因外伤、中毒等需要住院的参保人员应凭市民卡在医院登记住院,医保专管员将对受伤情况进行核实,请参保人员确认签字,否则视为自动放弃医疗保险待遇;尽快将《非自然疾病费用申报表》、门诊病历送医保驻院服务窗口处申报,在一月内经调查核实后做出调查意见予以答复通知。如在出院时,已经调查通过的,结算时医院自动按政策报销;未完成调查的,全额现金垫付,并将出院记录、发票、清单,送至医保驻院服务窗口处。

  答:(1)异地安置的条件:异地定居的参保人员,包括异地定居半年以上的退休人员和长期(6个月以上)驻外工作的在职人员;(2)办理异地安置手续:填写异地安置申请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社区盖章-异地医保部门确认医疗机构-社保中心输机,发放异地证;(3)报销程序:凭异地证、门诊病历、出院记录、费用明细清单、有效票据、社会保障卡等资料,到社保中心按规定报销。

  答:参保职工将社会保障卡转借他人使用或冒名就诊、住院或提供虚假医疗票据处方及费用单据的;用人单位将无劳动关系的人员作为职工参保的;定点医疗机构未认真查验社会保障卡,将非参保对象的医疗费用列入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相关医疗费用基金不予支付,违规金额较大或情节较为严重的,按《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相关规定处理。

  答: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答: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其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和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足额支付。

  用人单位欠缴生育保险费的,从欠缴当月起停止支付该单位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待遇标准足额支付。用人单位按规定足额补缴所欠的费用和滞纳金的,在欠费期间发生的生育保险有关费用,生育保险基金按规定予以支付。

  答:(1)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2)参加生育保险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0个月以上的职工;(3)失业女职工,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且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4)男职工配偶未享受生育有关待遇且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

  答:参保职工分为女职工、失业女职工、男职工,他们的待遇分别是:(1)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包括产前检查、分娩、生育并发症、计划生育手术等发生的医疗费用和一次性营养补助费、生育津贴;(2)失业女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产前检查费和一次性营养补助费;(3)男职工配偶生育的按照生育医疗费标准的50%给与一次性补偿。配偶符合晚育条件的,男职工可以享受15天的生育津贴。男职工生育保险待遇还包括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医疗费用。

  答:(1)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2)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答:生育津贴是职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获得的工资性补偿。生育津贴按照职工产假或者休假天数计发,计发基数为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

  (1)生育的,享受128天的生育津贴,其中难产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晚育的,增加30天的生育津贴;

  (2)妊娠不满2个月流产的,享受20天的生育津贴;妊娠满2个月不满3个月流产的,享受30天的生育津贴;妊娠满3个月不满7个月流产、引产的,享受42天的生育津贴;妊娠满7个月引产的,享受98天的生育津贴;

  (3)实行输卵管结扎手术的,享受21天的生育津贴;实行输精管结扎手术的,享受7天的生育津贴;

  (4)实行输卵管复通手术的,享受21天的生育津贴;实行输精管复通手术的,享受14天的生育津贴;

  职工产假或者休假期间,享受的生育津贴低于其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予以补足;高于其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截留。

  答:女职工生育的产前检查费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审核后结算给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支付给职工本人。现执行标准为:生育1100元,流产550元。一次性营养补助费标准为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的2%,现为1341元。

  答:生育医疗费用包含:(1)生育的医疗费用;(2)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3)法律、法规规定的医疗费用。

  答:(1)就医时未按规定使用社会保障卡;(2)非本市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抢救除外);(3)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4)治疗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等;(5)新生儿的医疗费用。

  答:工伤保险是国家和社会为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如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职业病或因意外事故、职业病造成致伤、致残、致死等,有可能出现全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使劳动者本人及他的家属丧失或部分丧失赖以生存的劳动收入的情况,造成生活难以维持。参加工伤保险后,受工伤的劳动者就可以从国家和社会获得一定数量物质帮助,使劳动者能度过难关,尽量恢复劳动能力。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答: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答:不一致。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

  答: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在上述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答: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